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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6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本人微信号zhangfang******微信向微信名叫“如影”的人,购买赌博软件房间卡,组建“大牌九”等微信赌博群,招揽田某某、许某甲等40余人参与赌博,并在群内提供房间链接地址,设定下注赌博方式,制定抽水比例,从中抽水营利。据深圳市*******有限公司数据进行分析,张某某收取赌资达193579.97元,抽水营利9677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出赃款96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相波

检察官助理:杨  晓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范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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