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7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1********,土家族,初中,厨师,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羁押于勐海县,于2020年10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诉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从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215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偷越国境至至中国打洛五分场查缉点时被勐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谭某某从打洛镇中缅边境河边乘坐皮划艇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并在缅甸勐拉的工地上当厨师。后因其家里老人身体不好,其便于2020年10月2日到勐海县打洛口岸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2.书证;3.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偷越国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