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镇**村,住**县**镇**村**4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8时4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与准假不符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吕师线**镇**街建设路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步行人闫某某相撞,造成闫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集体议案,被告人江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闫小玲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江某某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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