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0时43分,被告人雷**酒后驾驶冀******号哈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南省内乡县*****饭店门口路段处,被内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雷**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雷**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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