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石河子市小拐镇**团**栋**号。2018年12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刘”),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克拉玛依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小韦”),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石河子市**小区**栋楼**号,住克拉玛依区**园**栋**单元**室。2010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被克拉玛依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克拉玛依区**苑**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别名“彭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克拉玛依区**小区**栋**号,现住乌尔禾区**小区**栋**单**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县**路**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县**苑**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车行工作人员,现住乌苏市**路**巷**号。2005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乌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奎屯市**镇**团**连**号,现住奎屯市**小区**幢**号。2012年12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7年9月13日被假释,2019年1月25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奎屯市**小区**幢**号。2017年7月24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克拉玛依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彭某甲、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次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鲁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韦某某、王某甲、彭某甲、何某甲、陈某某在克拉玛依区**游戏厅设置40余台赌博机开设赌场,收取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其中,鲁某甲负责游戏厅的全面经营管理,韦某某、王某甲负责招揽股东并参与经营,经王某甲介绍刘某某、彭某甲以购买赌博机投资入股,陈某某投资入股一个月后退出,彭某甲参与经营半年多、王某甲参与经营一年多后分别退出。被告人何某甲在赌场运营期间负责核算赌资,发放股东分红、人工工资等工作。
2017年11月,经韦某某介绍王某乙、杨某某、陈某乙(另案处理)投资入股该游戏厅,同年12月游戏厅关闭。
鲁某甲、韦某某、王某乙系被动归案,彭某甲、王某甲、刘某某、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彭某甲、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彭某甲、何某甲、陈某某的法定刑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鲁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刘某某、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韦某某、王某乙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彭某甲、何某甲、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曾经故意犯罪,韦某某、王某乙曾受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彭某甲、刘某某、何某甲、韦某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建议对鲁某甲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并处罚金;对韦某某、刘某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王某甲、彭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何某甲判处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杨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并处罚金;对王某乙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薇
检察官助理:田树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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