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7*********,*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福建省福鼎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郑某某在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介绍卖淫女“某某”、“某某”等四人从事卖淫活动。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向他人介绍卖淫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业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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