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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李**,男,19**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河区******,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河区******。因偷盗、行凶,于1984年至1985年被收审、拘留5次;因偷盗,于1986年7月被劳动教养3年;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11月25日被原信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的护照 (护照号E63277064)于2O18年7月24日被注销。2018年12月,李**从广西东兴市偷渡至越南,而后持护照(E63277064)先后到澳门、金边等地,2019年3月李**从越南偷渡返回国内广西东兴市;2O19年4月李**从广西东兴市偷渡至越南,而后持护照 (E63277064)先后到迪拜、香港等地,2019年8月李**从越南偷渡返回国内广西东兴市;2019年9月李**从广西东兴市偷渡至越南,而后持护照(E63277064)先后到迪拜、突尼斯、罗马、亚的斯亚贝巴、香港等地,2020年1月李**从越南偷渡返回国内广西东兴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李**的护照一本;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判决书、护照注销证明、协查通报和越南移交物品清单等;3.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李**境内、外轨迹查询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富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告人李**《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李**护照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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