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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现住河南省信阳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和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陈某某一起办事时,陈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二人提到其侄子陈某某等四人因阻挠施工被公安机关抓捕的事情后,周某某向陈某某介绍说黄某某可以帮找关系将陈某某等四人捞出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黄某某听到后称其可以找人帮忙询问。当日下午,陈某某与周某某二人商量具体事宜,周某某向陈某某提出5万元的办事费用。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陈某某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周某某5万元钱, 周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做为办事费用。后陈某某等4人被依法处理。2018年底陈某某向周某某、黄某某二人索要5万元的办事费用,二人均未将钱退给陈艳辉。

被告人黄某某将收到的2万元钱用于其个人花销、支付工程款和其公司纳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朋友王某某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款证明、收条、微信聊天及短信聊天记录、黄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黄某某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朋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铭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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