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伊某奇,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族,中专,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6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伊某奇在*盛*际APP平台(*盛公司开发的赌博平台)上担任代理,负责维护*盛公司分配的赌客和召集赌客到平台上参与赌博,从中获取工资和提成。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伊某奇从*盛公司获取工资和提成共计163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章某军的证言;3.被告人伊某奇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奇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伊某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皓亮
检察官助理:赵云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奇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9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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