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伽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蒙古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旗,住新疆伽某某**路**号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才某某在鑫海酒店楼下饭馆吃饭并饮用5瓶红乌苏啤酒。次日凌晨00时17分许,被告人才某某在鑫海酒店停车处驾驶其白色尼桑新Q*****车倒车时撞到停放的车辆,被告人未停车查看就径直前往伽某某技工学校,后又从伽某某技工学校回伽某某锅炉房一号小区,途径安置一号小区东门时剐蹭到一名行人,因行人报警而被查获危险驾驶及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经对才某某的血样进行采样并送检,2020年5月1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金陆验字(2020)0942号》司法鉴定意见为:才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经伽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才某某在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均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人车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2.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3.当事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1.2万元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小姬
王 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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