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02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巴彦岱**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庄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01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F1****号小型轿车,从伊宁市巴彦岱试验站马路对面餐厅行驶至巴彦岱镇中心幼儿园前路段时,将路边电线杆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37mg/100ml。经伊宁市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马**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37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静
检察官助理:杨先杰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9494****;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3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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