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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0〕978号 

被告人韩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319******2474,锡伯族,伊宁县**花园售房部销售员,住新疆伊宁市利群路**巷(户籍地新疆霍尔果斯市**乡**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03时05分,被告人韩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新FC****号小型轿车,由伊宁市斯大林街五巷运输公司家属院,行驶至伊宁市友谊路苗苗幼儿园前路段时,将新FT****号出租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韩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3mg

/100ml,经伊宁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韩某负事故全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巴**的陈述;

3.证人谢**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酒精含量为91.03mg/100ml,且存在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静

检察官助理:杨先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韩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碟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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