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诉〔2020〕752号
被告人关某某,男,锡伯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4122********501X,务工人员,现住在新疆伊宁市利群路*巷**号(户籍所在地新疆察布查尔县堆齐牛录乡瓦塔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02时07分,被告人关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伊宁市香水湾小区行驶至利群路五巷口时,与新F*****号车发生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4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0.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已向新FT6646号车主赔偿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
2.常口信息表、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地某的证言;
4.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民事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贞贞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69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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