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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091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潘津镇皮里其街XXX号(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3时01分许,被告人谢某酒后驾驶新F*****号车辆在伊宁市潘津乡潘津便民警务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物证;

2. 常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3287号);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 法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28mg/100ml

2.​ 酌定从情处罚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斯马格力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附:

   附:1.被告人谢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新疆伊宁市潘津镇皮里其街XXX号(乡村)),系电话1556928****;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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