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镇**村,现住山西省孝义市**路,2016年2月27日因无证驾驶被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19时41分许,交口县交警大队桃红坡中队接110指挥中心转警:被告人武某某在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桃红坡镇信用社对面路段时,与报案人胡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桃红坡派出所。交口县交警大队桃红坡中队接警后立即出警,对涉嫌酒后驾驶的被告人武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交口县中医院抽血,并经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回执、报案材料、移送函、吸毒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现场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调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胡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明

                                检察官助理:张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