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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男,1967年8月22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67********,白族,原系云龙县**局职工,任**站站长,高级工程师,大学本科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户籍住址:云南省云龙县**镇**路**号,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社区**坝。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7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78********,白族,系云龙县**林场职工,先后任**林场副场长、场长,大专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家住云南省云龙县**镇**路**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73********,白族,系云龙县**局职工,高级工程师,大专文化,云南省云龙县人,户籍住址:云南省云龙县**镇**路**号,现住云龙县**镇**栋**单元,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云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云龙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知晓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云龙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4日、2020年9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云龙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县林业局提请的**林场苗尾林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相关事宜。会议明确,由云龙县**林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交运局协助做好防火通道线型设计和资金测算并控制成本,确保项目建设尽快启动。该项目开始实施后,云龙县**林场安排被告人尹某某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云龙县交运局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对该项目的设计及资金预算。该项目经上级审批以后,**林场委托大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串通投标

在**林场苗尾林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立项、招标(资格预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多次与该项目的投标人何某甲(另案处理)相互串通,聚集在何某甲位于大西坡的项目部、玉龙湾茶室内,共谋该项目招投标相关事宜,并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何某甲的串通投标行为提供帮助。

其中,被告人尹某某作为招标方代表,在何某甲的咨询下,提供、泄露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推进、资金预算及招投标的相关信息,明知何某甲借用不同投标人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而不阻止,继续进行资格预审和开标,委托与何某甲有利害关系的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李某乙共同为何某甲出谋划策,商讨项目走何种程序以便中标、资格预审如何抽选或如何委托评委以通过资格预审。2016年8月23日,在项目资格预审当天,被告人李某甲以业主代表参与评审,被告人李某乙被抽选为评审委员会主任参与评审,明知何某甲借用不同投标人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而在打分过程中有意给这些公司打高分。

在被告人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帮助下,**林场苗尾林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7家公司均为何某甲借用资质的公司,最终中标的公司为何某甲借用资质的云南晨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价格金额为376.597251万元。

二、滥用职权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在负责云龙县**林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和资金预算期间,受何某甲的请托,在对云龙县**林场苗尾林区割白日至付捞丫口防火通道项目设计、预算过程中,通过提高预算土方、C30混凝土盖板单价的方式,虚增工程预算款,预算总价为376.7076万元。

经云龙县监察委员会委托大理勤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云龙县**林场苗尾林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项目的设计图预算价款为345.6083万元。该项目预算总价比鉴定总价高31.099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何某乙、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共同故意,与投标人何某甲相互串通,明知何某甲在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而积极为其提供帮助,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致使何某甲借用资质的公司中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云龙县**局××站站长、高级工程师,受委托在对云龙县**林场苗尾林区付捞丫口至割白日森林防火通道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过程中,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经济损失共计31.0993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尹某某、李某乙在串通投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浩平

检察官助理:李和莹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728****、1398720****;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727****;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6.补充材料1册共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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