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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镇康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耿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与缅甸人“鲁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购买6条水牛,双方约定,由“鲁某某”将牛从缅甸牵到中国境内交给李某某,李某某预付了600元定金。7月18日晚上,李某某邀约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一起来到129-130(1)国界桩中间中缅边境线中国境内接牛,李某某在支付74000元购牛款后,与李某乙、李某甲一起牵着6条水牛回家。次日凌晨2时许,途径219国道7616公里+800米处岔路口时,被边境疫情防控卡点的民兵抓获。经鉴定,6条水牛价值78000元。

另,缅甸属于口蹄疫疫病流行国家,缅甸的偶蹄动物(包括猪、牛、羊)不能正常进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及相关法律文书;

2.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称量记录、照片及相关材料,相关文件,复函及附件材料,随案移送清单、现金进账单;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资质证书、证人证言、水牛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图、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国境线边直接向走私分子购买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活体水牛6条,价值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绪武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5.涉案款7.6万元随案移送,并存放于耿马自治县公安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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