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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4********,怒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6日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2分,被告人门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云******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从**县**乡**村**桥头驶往**村**小组方向,当车辆行驶至亚朵公路KO+500米时,被边防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5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门某某血样定性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358.01mg/100ml。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春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门某某住福贡县**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40886****;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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