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开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31983********,傈僳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福贡县,住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0时许,被告人开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云******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音乐茶室驶往福贡县**镇**村委会方向,当车行驶至福贡县**镇**街路口5米处时,被福贡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1日,经保山秉中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开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份、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口证明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现场检测照片3张、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照片3张、福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2张、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有某某
3.被告人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车辆辨认笔录、照片2张;现场辨认笔录、照片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开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春梅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开某某住福贡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46920****;
2.本案诉讼证据卷和诉讼文书卷各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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