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云******号隆鑫牌LX125-D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G556镇瑞线由镇安镇方向驶往瑞丽市方向,19时许,当车行驶至国道G556镇瑞线K181+850M处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号五羊-本田牌WY125-F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廖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经送盈江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2月19日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5331234201900011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廖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盈江县**镇,联系电话:1878820****;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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