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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通泉街道大龙井村委**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取保候审;经马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6月1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柳某某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柳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7人,实载2人)沿兰马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兰马线K2349+585M处时,其所驾车辆右前部与魏某某驾驶停放于前方同车道内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魏某某当场死亡,以及在检查正三轮摩托车车况的魏某某之子赵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柳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办案民警调查取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查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致2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静

检察官助理:徐艳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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