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8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新平县,农民,住新平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5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间,被告人易某某独自去**村委会阿者大寨后山“耳龙白其”(彝话)放羊过程中,其带着的一条狗从树林中追撵出3只疑似白鹇的野生动物,其中一只幼儿期的疑似白鹇被狗围在草丛中,尔后将该只幼儿期的白鹇拿回家中饲养,直至2020年4月29日被查获。经鉴定1.送检的该只野生动物为白鹇,该物种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涉案的1只白鹇整体价值为5000元。
被告人易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后,经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物证(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建勇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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