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闻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5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弥渡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弥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闻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闻某某擅自从淘宝网购买粘网十张,分别布设在自家门前、路下、**田、**田的4块葡萄园内,以防止鸟类啄食葡萄,造成大量鸟类等野生动物被粘网缠绕致死。案发后,从闻某某家4块葡萄园中布设的粘网上取下死体鸟类47只。经聘请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猫头鹰检材2只鉴定为鸮形目鸱鸮科班头鸺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标准核算为人民币30000(15000元/只)元,犬蝠26只、白胸翡翠1只、普通翠鸟3只、黄臀鹎12只、山麻雀2只、白腰文鸟1只,价值分别为1300元(50元/只)、500元、1500元(500元/只)元、3600元(300元/只)、600元(300元/只)、300元,共计37800元,其中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三有”动物价值为35700元。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闻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等书证;2.物证:查获的动物死体等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闻某乙、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闻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防止自家葡萄遭受鸟类侵食,擅自在自家葡萄园内布设禁用工具粘网,导致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等动物死亡,其中:价值达3万元人民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班头鸺鹠2只;价值5700元人民币的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普通翠鸟3只、山麻雀2只、黄臀鹎12只共计17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闻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同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弥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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