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第一次延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公路施工合同,以合伙承包为由前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十五万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飞
2020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