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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2年。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3日, 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乡信用社门口,谎称蔡某某之子偷了其11000元钱,骗取蔡 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街道**社区以招工为由, 取得单某某的信任,后以购买设备钱不够为由, 骗取单某某14600现金及一辆价值人民币3456元的台铃牌电动摩托车。

3、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街道**小区以认识武装部人员,可以帮助李某某的朋友代某某协调当兵为由, 骗取代某某人民币21000元

4、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街道**社区**号代某某家中,以认识交警队人员,可以帮助代某某协调其儿子交通肇事为由,骗取代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以介绍投资为由, 骗取张某某等人的信任,后以借车为名, 将张某甲的一辆车牌号为云D*****丰田凯美瑞轿车骗走 。经认定:被骗的轿车价值人民币145950元。

6、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街道对面,以低价售卖摩托车及摩托车被扣等为由,一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5470元。

7、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谎称有人要找老板邱某某麻烦,以能帮助其调解为由, 骗取邱某某人民币12700元。

8、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某在宣威市**工商银行门口 ,以认识检察院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邹某某处理其丈夫蔡某某犯罪的问题为由,骗取邹某某人民币15000元现金及一条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印象云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5-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惠芬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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