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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第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王某湘,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组,住勐海县****村委会****号出租房。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湘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湘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长期予以安排介绍车辆接送、中转偷渡人员,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湘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故意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湘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玉张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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