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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4年08月25日,居民身份证号:53232819740825171X,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某某人,农民,家住元某某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甸头村68号,因本案于2020年09月3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元某某羊街镇邱家伟家吃饭、喝酒,之后驾驶自己的云EG9641号小型面包车上京昆高速公路驶往元某某城,次日凌晨00时12分许在京昆高速公路2582公里200米处被永武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并带其至元某某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4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样中酒精含量经鉴定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元某某羊街镇羊街村委会甸头村68号;联系电话:13987882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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