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何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532328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云南省元某某人,现住址:元某某**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5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与其代收蔬菜的两个老板在元某某元马镇****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喝酒,凌晨3时许何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回元某某城,行驶至**镇**街**路**村方向驴香园烧烤店门口路段时,与对向孙某某驾驶的元谋11700号三轮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孙明英报警,交警在现场处置,现场对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带其到元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样中酒精含量经鉴定达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志成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现居住于元某某**镇**路**号;联系电话:153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__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