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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号,现住九江市浔阳区**宿舍**区**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九江市公安局东郊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东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高某甲位于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工厂的**超市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200余元、茅台迎宾酒4瓶及中华、黄鹤楼、滕王阁等多个品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烟酒总价值为人民币7731.34元。

2.2020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位于九江市浔阳区**路**号**商业街**号的**文具店防盗窗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现金600余元及中华、芙蓉王、利群、黄鹤楼等多个品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为人民币7357.52元。

3.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将被害人鲁某某位于九江市浔阳区**路**号**路的**阁店铺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盗走监控主机、飞天茅台酒2瓶、五粮液酒16瓶及中华、和天下、黄鹤楼1916等多个品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烟酒总价值为人民币4261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等;3.证人高某乙、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甲、杨某某、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琼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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