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临检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3时许,龚**饮酒后驾驶豫L*****白色宝马牌小型机动车,沿临颍县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城路与黄龙路交叉口北50米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缉。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龚**的供述与辩解;3.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血液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7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红举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于临颍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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