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7日我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鄂AD5****轻箱式货车,在本市剑邑大道东辰大酒店附近与行人丁某某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肇事,后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等;5.同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经传唤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霞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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