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0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上饶市广信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到上饶市广信区茶亭产业园企业服务中心对面快递点取包裹,趁无人注意将该快递点一装有一部三星牌智能机手机的包裹盗走。回家后郑某某将该包裹打开,并用一金色无牌被损毁的手机将包裹内的手机调包并重新将包裹装好,于次日上午8时许,将手机被调包的包裹归还至快递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盗手机及用于调包的手机照片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3. 证人郑某定的证言;4.被害人汪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被盗手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占俊秀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主要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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