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祝**,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无业,住上饶市**区**乡**村**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无业,住上饶市**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至8月底期间,被告人祝**创建“窝龙炸弹”微信群和上饶中至棋牌APP账号为462***的“硬碰硬”俱乐部,并拉入陈**共同管理微信群和俱乐部并收取房费获得利润,微信群和俱乐部均有50人左右,群成员由祝**和陈**拉进群。2018年4月初至2018年8月底期间,祝**和陈**组织周*、管**、徐*甲、余甲、徐*乙、徐*丙、徐*、余乙等人在上饶中至棋牌APP打上饶炸弹和窝龙。打上饶炸弹按照每分20元或30元结算,窝龙按照每分0.1元计算。输赢由玩家通过APP积分结算截图发至窝龙炸弹微信群,输家将钱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扫码的方式转账到祝**支付宝账号15924242721或陈**支付宝账号18858869949,再由祝**或陈**通过支付宝转账到赢家支付宝账号,并从中收取每局房费,打上饶炸弹每局收取房费10元,打窝龙每局收取房费15元。经查证在2018年4月初至2018年8月底期间,祝**负责夜间(当天19时至第二天7时)管理窝龙炸弹群并收取房费,陈**负责白天(当天为7时至晚上19时)管理窝龙炸弹群并收取房费。2018年4月初至2018年6月初,每天收取房费所得利润由祝**和陈**平分。2018年6月初至2018年8月底,白天收取房费所得利润归陈**,晚上收取房费所得利润归祝**。2018年4月初至2018年8月底期间,祝**涉案赌资金额达3424395元,通过收取房费非法盈利10万余元,陈**涉案赌资金额达2313427元,通过收取房费非法盈利7万余元。
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祝**以同样的方式与华**创建“窝龙炸弹”微信群,继续使用上饶中至棋牌APP账号为462***“硬碰硬”俱乐部。微信群和俱乐部有三十人左右,组织参赌人员在上饶中至棋牌APP上打上饶炸弹和窝龙,华**聘请微信昵称“小岛”为结帐管理员,输家按照上饶炸弹每分50元,窝龙每分0.2元通过支付宝将钱转账到管理员“小岛”的支付宝,再由“小岛”将钱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赢家,并每局收取20元房费。经查证祝**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7日,通过收取房费非法盈利1万元左右。
被告人祝**、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祝**退赃人民币七万元,陈**退赃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齐*、郑**的证言:3.被告人祝**、陈**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陈**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皓丽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4.光盘叁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6.《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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