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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得知其小舅子查某某的朋友吴某某有买车意向,便与广东东莞卖二手车的王某某联系,称其自己想买一辆“水车”(无车辆手续,无法过户的车)。双方约好看车时间后,2020年05月01日,刘某某带吴某某前往广东东莞看车,刘某某谎称卖车人是其战友,以此取得吴某某信任。吴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车动力汽车养护中心看棕色宝马X5的过程中,刘某某刻意隐瞒该车辆真实情况,称该车辆是可以过户的,并让卖车人王某某一方不要说话,吴某某看中这辆棕色宝马X5后,刘某某跟卖车方王某某谈好车辆价格为23.8万,刘某某跟卖车方王某某慌称其是与他人共同合买该车辆,要求卖车方王某某配合其提高车辆价格至26.5万。刘某某告诉吴某某该宝马X5价格为26.5万,随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POS刷卡方式向王某某支付购车款26.5万元,王某某又将多出的27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案发当晚,王某某将伪造好的车辆手续及更改过车架号的棕色宝马X5交付给刘某某和吴某某,吴某某将该车辆开回上饶后,2020年05月23日该辆宝马X5被广信区交警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伪造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等、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艳蕾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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