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栗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孔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栗县**镇**街**号,现住上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孔某甲在孔某乙家吃午饭喝了谷酒,晚上在**乡**村**岭张某某家吃晚饭喝了番薯酒。20时25分,被告人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上栗县**乡**村**岭往上栗城区方向行驶,在上栗县**乡**村路段从小路进入**国道左转弯时,遇朱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上栗往萍乡方向行驶而来,因被告人孔某甲驾驶车辆进入道路左转弯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且措施不当,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孔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孔某甲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170.9O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孔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甲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贤林
检察官助理:刘文娟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孔某甲(1597940****)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二册;
3.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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