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0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万某某**街道**路**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辛洪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晚,廖某某和朋友一起在万某某城一饭店吃饭并喝了两瓶啤酒,饭后廖某某驾驶小轿车离开,其在沿河东路新锦江超市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进行酒精检测,经现场检测,发现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 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现场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常住人口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检察官助理:熊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案卷材料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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