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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频道发广告,谎称可以低价给人做游戏装备,吸引游戏玩家,游戏玩家看到广告后和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商定价格后,被告人杨某某会将自己的支付宝收款码或者民生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对方转钱后,杨某某会将游戏登陆界面发给受害人扫码登陆,和对方微信聊天的同时杨某某会在**开直播,游戏登陆后杨某某假装直播给受害人做游戏装备。随后以各种借口退出直播,然后将对方的微信拉黑。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该方式骗取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市居民高某某2300元。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该方式骗取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镇**村陆某某1700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退交赃款4000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接到万某某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2.收款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陆某某、高某某询问笔录;4.被告人杨某某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宝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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