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检二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某某,住万某某**镇**村第**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万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陕西省延安市购买一辆无牌“陕汽新奥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20年5月雇佣无驾驶证的被告人贾某某驾驶,给万某某西滩工地拉土。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的无牌“陕汽新奥龙”牌自卸货车在万某某西滩超载拉土沿孙滩线由东向西行至西滩景区以东1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宁某某发生碰撞,致宁某某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万某某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万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黄某某、贾某某的讯问笔录;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无牌车辆而予以购买,雇佣无驾驶资格的贾某某违章驾驶其购买的无牌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超载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芳红
检察官助理:刘晓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万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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