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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3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乡**村**号,现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0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的小型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路口西侧,被依法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2020年8月26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陈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2.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传辉

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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