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连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4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被捕前住**区**。于2020年7月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月*日*时许,驾驶辽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葫芦岛市**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右前方同方向陆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车左侧及人体发生碰撞,碰撞后陆某倒车,辽P***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轮将其碾压,造成陆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系因躯体多发损伤死亡。经**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中心**字【2020】**号鉴定文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所葫综检司鉴【2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 清 艳
检察官助理:王囡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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