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长检诉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系河北**有限公司霸州市**农场职工宿舍楼项目负责人。2019年3月27日至4月2日寄押于涿州市看守所,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经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出具未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的情况说明,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河北**有限公司名义,虚构霸州市**农场基地职工宿舍楼项目,与被害人白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白某某索要工程保证金。2017年7月28日和8月1日,白某某在霸州市通过手机银行给宋某某转款20万元,同年7月29日宋某某以借款为由向白某某索要了3万元,同年8月8日,白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花园**栋**单元**室家中通过网上银行转给河**有限公司账户转款30万元,合计53万元。同年8月份,在宋某某等人授意下,白某某组织工人入场施工(挖槽),后被霸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并制止。后经公安机关核实,霸州市**农场基地职工宿舍楼工程项目并不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系租用村民耕地,从未办理任何征地手续。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壮涛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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