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抚州市东乡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7********,汉族,文盲,无业,住东乡区**镇**村**组**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宗某某为寻求刺激,容留吴某某、殷某某在其位于抚州市东乡区**镇**商贸城**栋**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
2019年5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刚从**强制隔离戒毒所出来后,被告人宗某某容留吴某某、殷某某、陈某某在其位于抚州市东乡区**镇**商贸城**栋**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乡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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