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渭源县,住甘肃省渭源县路园镇****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渭源县清源镇药材市场附近闲转,经过“御足堂养生会所”时进入会所内,乘无人之机将放在吧台附近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450元现金、一条价值1700元钱的黄金项链、一枚价值2400元的黄金戒指、一对价值1200的黄金耳钉、一对价值276元的黄金转运珠、以及三张银行卡等财物,被盗价值共计60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2.证人何某某、杨某、裴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旭东

检察官助理  陈永林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渭源县路园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