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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乙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省**市**区**镇**村**庄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A****桑塔纳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市**镇政府东500米路段时与一辆农用货车相撞,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照片、驾驶员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广峰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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