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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里**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古城路古城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临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韶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移送光盘五张;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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