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61994********,满族,初中肄业,案发前系百世快递怀柔区**村代理点承包人,出生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和被害人温某某、傅某某、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怀柔区,虚构为挽留住快递发货量较大的客户张某甲,需要先期垫付快递费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271800元,骗取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30000元,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9时许,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温某某、傅某某、付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傅某某、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害人傅某某、付某某、温某某,证人杨某某、张某甲的辨认笔录;5.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快递邮寄记录复印件、谅解书;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柱
检察官助理:孙培楠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