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工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住鞍山市铁西区**路****。2017年1月2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7时许,在鞍山市铁西区**路**工地37号楼18楼东北角,被告人姚某某和工友王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姚某某拿起工地上的铁锤捶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姚某某捶打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几下后,被害人王某某倒地不动,随后被120送到医院进行救治。被告人姚某某认为被害人王某某已经死亡,主动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投案自首。
2020年7月28日,经鞍山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头部外伤后致脑内出血,脑挫裂伤,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经开颅术后遗留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左侧肢体瘫),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一个;2.书证:户籍查询、人口基本信息;关于对姚某某身份核查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病志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艾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使用锤子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月
检察官助理:赵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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