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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于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于某,女,1972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县城阳街道某村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于某先后7次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盗窃儿童棉袄、毛呢大衣、美体裤、内裤、文胸等物品一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56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x月x日x时,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严某某经营的“女人衣柜”店铺,盗走红色儿童棉衣一件,价值90元;

2.2019年x月x日x时,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宁某某经营的“贝贝乐童装”店铺,盗走大陆商业童装品牌红色儿童棉衣一套,价值128元;

3.2019年x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史某某经营的“优袜裤”店铺,盗走瑞姿祥美体裤四件,价值30元;

4.2019年x月x日x时,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陈某某经营的“海云服饰”店铺,盗走一件绿色毛呢大衣,价值295元;

5.2019年x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史某某经营的“优袜裤”店铺,盗走越秀花语牌黑色长裤二条,价值68元;盗走梦雅鑫族牌黑色长裤二条,价值80元。

6.2019年x月的一天,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胡某某经营的“佳锐内衣”店铺,盗走奇幻牌内裤四条,价值48元;盗走康来芬等品牌文胸六件,价值108元。

7.2019年x月x日,被告人于某趁人不备,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蒋某某经营的“丽人服饰”店铺,盗走肉色丝袜一双,价值9元,被当场抓获。

2019年x月x日,被告人于某正在莒县东关大集某商城实施盗窃时,被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等笔录;4.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于某的犯罪行为,建议对被告人于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秀凤

检察官助理 邢程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于取保候审于莒县城阳街道某村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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