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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住山西省襄汾县**镇**村**号。2018年9月1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E****P号银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南外环惠康苑到周家庄,行驶至南外环周家庄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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