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住滕州市北辛街道善国路**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盗窃罪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私自将山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本田牌2020 款白色雅阁混动轿车和一辆本田牌2020款黑色皓影轿车抵押交付给王某乙,得款30万元,用于赌博、还债和消费。经鉴定,被抵押的两辆车价值395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乙、黄某某、黄某某等4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二、 诈骗罪
2020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假称能够正常销售车辆,仅交付两辆本田牌轿车的合格证、钥匙给孙某某,骗取其30万元,用于赌博和消费,被发现后返还孙某某5.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某、黄某某、黄某某等4人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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